常見問題

  • 台北市禮儀喪葬補助 ▼

    台北市 (低收入戶喪葬補助)

    • 一、申請期限:低收入戶市民死亡後3個月內。
    • 二、準備文件:
      1. 申請書。
      2. 低收入戶卡。
      3. 埋葬/火化許可證明。
      4. 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樹(灑)葬設施或海葬等相關證明文件。
      5. 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宣告判決書)。
      6. 申請人身分證及存摺封面影本
      7. 若由親屬申請,需另附親屬關係證明(如身分證、新式戶口名簿)。
    • 三、申請方式:親自申辦、委託申辦、網路預約申辦若是委託辦理,應檢附委託人、受委託人之身分證正本及印章。

     

  • 新北市禮儀喪葬補助 ▼

    新北市 (急難救助喪葬補助)

    • 一、申請條件:設籍並居住新北市市民若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或戶內人口發生意外事故致死。
    • 二、申請期限:
      1. 一般死亡3個月內。
      2. 意外事故至死6個月內。
    • 三、救助項目及標準:
      1. 喪葬救助:
        1. 低收入戶:最高3萬元。
        2. 一般市民:最高2萬元,非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死亡,最高1萬元。
      2. 意外事故致死救助:
        1. 低收入戶:50萬元。
        2. 中低收入戶:30萬元。
        3. 一般市民:15萬元。
    • 四、準備文件:
      1. 喪葬救助:
        1. 急難救助申請表。
        2. 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
        3. 除戶證明(戶口名簿影本/戶籍謄本及亡者除戶戶籍謄本)。
      2. 意外事故致死救助:
        1. 意外救助申請表。
        2. 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
        3. 事故證明(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報告、勞工安全衛生檢查所調查報告等)。
        4. 意外死亡者除戶戶籍謄本。
        5. 具領人一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
        6. 共同委任及切結書。
        7. 全體具領人及受委任人之印鑑證明。
        8. 領款收據。
        9. 福利身分證明。
        10. 存摺封面影本。

    備齊以上文件,向新北市社會局或戶籍地所在區公所提出申請。

     

    若有以下情形,不得申請:

    1. 同一救助事項,已向新北市府其他機關申請救助,不得申請(除意外事故致死救助外)。
    2. 參加各種社會保險,已取得保險給付。
    3. 依法取得損害賠償金。

     

  • 桃園市禮儀喪葬補助 ▼

    桃園市 (急難救助喪葬補助)

    • 一、申請條件: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
    • 二、申請期限:3個月內。
    • 三、準備文件:
      1. 桃園市急難救助金核發標準申請訪查表。
      2. 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戶口名簿影本(記事勿省略)。
      3. 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4. 死亡證明書。
      5. 喪葬收據或估價單。

    備齊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可跨區送件)或桃園市社會局申請。

     

  • 勞工保險喪葬補助 ▼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本人死亡

    • 喪葬津貼:
      1.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因傷病或職業傷害/罹患職業病死亡時,由「支出殯葬費之人」提出申請,請領喪葬津貼5個月。
      2. 被保險人遺屬若不符合請領遺屬年金或遺屬津貼的條件,或無遺屬,可由「支出殯葬費之人」申請,請領喪葬津貼10個月。
      3. 準備文件:
        1. 本人死亡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2. 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宣告判決書)。
        3. 除戶證明:載有死亡日期的全戶戶籍謄本及請領人現住址戶籍謄本(於死者死亡日期之後申請)。(記事請勿省略)
        4. 殯葬費用支出單據或證明文件。若支出殯葬費之人為當序受領遺屬年金或遺屬津貼者,得以切結書代替。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家屬死亡

    • 一、補助標準:
      喪葬津貼按其家屬死亡當月起前6個月之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依下列標準發給:
      1. 父母、配偶死亡:3個月。
      2. 年滿12歲之子女死亡:2.5個月。
      3. 未滿12歲之子女死亡:1.5個月。
    • 二、申請期限:自得請領日起5年內。
    • 三、準備文件:
      1. 家屬死亡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被保險人自行申請即可)
      2. 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宣告判決書)。
      3. 載有死亡登記之戶口名簿影本,及被保險人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
      4. 備齊以上文件寄/送件到:勞工保險局。
        ※持有自然人憑證者,可利用本局網站「個人網路申報及查詢作業」申請,不需填寫書面申請文件郵寄或親送。

     

  • 國民年金喪葬補助 ▼

    國民年金喪葬補助

    • 一、申請條件:在國民年金加保期間(65歲前)死亡的被保險人,可以由「支出殯葬費的人」請領喪葬給付。
    • 二、申請期限:被保險人死亡次日起算5年內。
    • 三、準備文件:
      1. 國民年金喪葬給付申請書。
      2. 申請人(支出殯葬費的人)身分證正反面及存摺封面影本。
      3. 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宣告判決書)。
      4. 除戶證明:載有死亡登記日期的戶口名簿影本。
      5. 支付殯葬費的證明文件正本。

     

    備齊以上文件寄到:台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二段42號「勞保局國民年金組」或送到勞保局各地辦事處。

    金額是按照被保險人死亡當月之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5個月,以月投保金額 18,282 元為例,喪葬補助金額為 18,282元 × 5= 91,410 元

  • 農民保險喪葬補助 ▼

    農民保險喪葬補助

    • 一、申請條件:被保險人參加農保期間死亡或失蹤經法院死亡宣告,可由「支出殯葬費之人」申請。
    • 二、申請期限:自被保險人死亡當日起2年內。
    • 三、準備文件:
      1. 農保喪葬津貼申請書及給付收據。(詳填並加蓋投保單位、負責人、經辦人及請領人印章)
      2. 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宣告判決書)。
      3. 載有被保險人姓名之支出殯葬費用證明文件(如治喪費用開支單據,抬頭請填申請人姓名)。
      4. 若是配偶或二等親內親屬,經檢附親屬關係證明文件,可免附支出殯葬費用證明(養子女請領,要附記載有收養日期登記之戶籍資料)。
      5. 被保險人戶口名簿影本(記事請勿省略)
    • 四、注意事項:
      1. 如使用不同戶親屬土地加保,另行檢附土地所有權人現住人口戶口名簿影本(含記事)及加保農地的土地資料/承租契約等相關證明文件。
      2. 申請農保喪葬津貼,請檢附新式戶口名簿影本,毋須檢附戶籍謄本。
      3. 金額是按被保險人死亡發生當月之投保金額,一次請領15個月(153,000元)。

     

  • 榮民喪葬補助 ▼

    榮民喪葬補助

    • 一、申請條件:公費安養榮民(含大陸探親死亡安養榮民)其實際辦理殯葬事務之遺囑執行人、家屬、五親等內血親或姻親可提出申請。
    • 二、申請期限:死亡日起1年內。
    • 三、準備文件:
      1. 申請人身分證明及存摺影本。
      2. 亡故榮民戶籍資料證明文件(需有死亡記事)。
      3. 未領取政府機關核發喪葬補助費切結書。
      4. 備齊文件向各榮民之家或各縣市榮民服務處提出申請。

     

  • 電話:0800 - 057 - 111 傳真:02 - 2502 - 6188 地址:台北市中山區農安街204巷2號 LINE客服:@253vcodc
  • 台北市政府合法立案
    統一編號:85092521